文/姚於
邓宇和李强(化名)是成都某重点大学的同学。2004年,邓宇李强等人到校外饮酒聚餐时发生口角,冲突中李强倒地昏迷,在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。邓宇因此被捕。2005年,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处邓宇有期徒刑7年。2005年11月11日,成都市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。随后,邓宇被送到监狱服刑。而在去年8月29日,成都中院作出再审判决。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,发现证人证言存疑。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,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。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,改判邓宇无罪。邓宇在冤狱628天被无罪释放。
邓宇出狱了,法院决定书称,邓宇被错关628天。按照国家赔偿标准,每错关一天,按全国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赔偿,邓宇应获得5.2万余元的赔偿款。也许这是一个“圆满”的结果,冤案已经平反,受害人也得到了物质赔偿。但是,有关负责人中,谁该来为这场冤案负责?谁该为这位大学生今后的前程负责?谁该为他永远无法补回的两年青春负责?
“哈尔滨民警张金波因强奸冤案入狱10年获赔30万”〔2007年7月26日法制日报〕;“海南两名受冤抢劫被告
四年后终审被判无罪”〔2007年7月24日新华社〕;“张家口男子涉嫌强奸未遂被冤入狱六年”〔2007年7月26日燕赵都市报〕……笔者不太清楚当地司法机关是当时以何种方式,凭的什么法律将他们抓入监狱的,但明摆着的事实是∶司法机关拿不出证据,抓错人了。
可是,事情至今我们还没有听到相关人员对此表示负责,更没有人去反省其中的制度问题。如张家口被冤狱6年的刘前,法院在为其平反的过程中发现,公安案卷中记录没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、登记材料和调查材料。甚至公安案卷记录的时间证人马某辨认在前,传唤刘前在后……同上,邓宇的案件中,法院最后也认定其是“证据不足”,那两年前的判决,法院当时又是凭哪一条法律为其定案的?“放走了一个坏人,冤枉了一个好人,”如今,他们拿到无罪判决了,可仅仅就这么简单吗?这么多年来,受冤人自己,以及他们的家人所承受社会道德谴责,世俗目光,身体心理的压力,难道就凭这区区几万的赔偿就能解决的吗?邓宇十年寒窗考入的重点大学完了,刘前的父亲由于儿子蒙冤入狱,含恨而终,临死也没有见上刘前一面……
这群受冤人只是一个缩影。他们的前面,还有佘祥林,徐计彬,高进发,至于他们之后还有谁,我们还不得而知。或许有人会说,冤案错案不光在中国有,在国外也有,是无法避免的。而笔者则认为,冤案错案无法避免,可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它的发生率。以上冤案中的那些“执法”大概也是“依法”而行,但我们看到,例如张家口市张北县公安局,在为刘前平反前,还曾为另一位受冤人孟存明平反,两起冤案皆出自同一司法机关。这已经说明,作为司法机关,其制度已经出了很大的漏洞。而更可怕的是,除了冤错案,我们没有去亡羊补牢找出病处,而是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或者干脆金钱擦擦屁股就了事。
虽然我们还不能完全证明邓宇的冤狱由谁来直接承担责任。然而,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与问题绝对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。冤狱错案,不能用钱擦擦屁股就了事。相关部门该有人站出来,为邓宇,为这些受冤人主持公道,将那些真正的犯罪者,或陷人以罪者惩之以法。让死者的死,多少为现在以后的生者免除一点苦难。
否则,众怒难犯。当司法机关将法律当成阿猫阿狗,鹦鹉和留声机,拿别人的性命,青春当儿戏,那实际上,也就是拿国家的前途当儿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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